四、各乡镇(街道)、县直部门及学校工作举措详见附件1.
五、责任追究
1.学生家长 (或监护人)是学生非在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,要切实担负起学生安全监护职责。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(或监护人),放任自流的,由乡镇(街道)、村 (社区)予以劝诫、制止;情节严重的,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;并视情在乡镇 (街道)、村 (社区 )宣传栏,“村村响广播”公开点名曝光。
2.对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,给予通报表扬。对工作不重视、措施落实不到位,导致发生青少年儿童溺水的单位和个人,将严肃追究责任。
3.凡是发生青少年儿童溺亡事件的,一律倒查原因,分清责任。发生一次性死亡 3 人及以上溺水事故的,由市政府组织督查问责;发生一次性死亡 2 人及以下溺水事故的,由县政府组织督查问责: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,依纪依法依规从严追责问责,对尽职到位的予以免责,对失职失责的,按照严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,涉事乡镇(街道) 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书面检讨。对重特大责任事故的,上追一层。
4.凡发生青少年儿童溺亡的,涉事乡镇(街道)和水域主体单位、包保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不得确认为优秀等次,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确认为优秀等次。
5.教育系统责任追究依据《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《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市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(试行)的通知》执行。
6.县财政拨付乡镇 (街道)防溺水专项资金,如在防溺水期间每出现一起溺亡的,扣 10 万元,上不封顶。如在督查中每被通报一次,扣 500 元,同类问题被通报 2 次及以上加扣 1000 元,具体由县财政局执行。
2023 年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实施方案--合肥家教 (hfno1.cn)
学生家长 (或监护人)是学生非在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--合肥家教 (hfno1.cn)
要明确防溺水专人负责信息第一时间传递接收--合肥家教 (hfno1.cn)